新北市教保服務機構收費及退費標準
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新北府法規字第1082392227 號令修正發布
第一條
本標準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(以下簡稱本法)第九條第二項後段及第三十八條第一項、第五項規定訂定之。
第二條
本標準適用對象為設立於新北市以幼兒園、社區互助式、部落互助式或職場互助式之方式,提供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之教保服務機構(以下簡稱教保服務機構)。
第三條 教保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用途如下:
一、學費:用以支付與教保活動直接相關之人事費用。
二、雜費:用以支付與教保活動間接相關之設備購置費、修繕費、維 護費、水電費、行政業務費;私立教保服務機構並得用以支付土 地或建築物租賃費,或其他庶務人員之人事費用。
三、代辦費:教保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幼兒相關事務之下列費用: (一)材料費:輔助教學主題所需必要之教學素材。但不得支應 於購置才藝(能)教學用品。
(二)活動費:教學及各類活動所需物品及相關費用等。但不得 支應才(能)學習活動費用及非幼兒團體旅遊。
(三)午餐費:午餐之食材、廚(餐)具、燃料費等。
(四)點心費:每日上、下午點心之食材、廚(餐)具、燃料費等。
(五)交通費:幼童專用車之油資、保養修繕、保險、規費等。
(六)課後延托費:學期教保服務起訖日期間辦理平日課後延托服 務,相關人員加班費及行政支出等。
(七)保險費:幼兒團體保險費。
(八)家長會費:幼兒園家長會之行政、業務等庶務費用。
(九)其他費用:代購運動服(制服、圍兜)、書包及餐具之費 用,或辦理戶外教學之門票及租賃車輛或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之費 用。
第一項第三款第九目之其他費用,幼兒之法定代理人得自行決定購 買或參加教保服務機構不得強制收取。
第五條 幼兒於學期中進入教保服務機構者,以實際進入教保服務機構日期 為收退費基準日。全學期收費項目,按就讀月數比例計算;每月收 費項目,按就讀日數比例計算。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之收退費方式, 依學生及幼兒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相關規定。
第六條 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開教保服務機構者,教保服務機構應依下列 規定辦理退費:
一、學費:
(一)當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,表明無法就讀者,全數退費。
(二)入學後未逾六星期者,退費三分之二。
(三)入學後逾六星期,未逾八星期者,退費二分之一。
(四)入學後逾八星期者,不予退費。
二、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以外之代辦費:
(一)全學期收費項目,按就讀月數比例退費。
(二)每月收費項目,按離開當月就讀日數比例退費。
(三)已製成成品者,不予退費並發還成品。
第七條 前二條所稱就讀日數比例,以當月幼兒實際就讀日數除以教保服務 機構教保服務之日數計算;就讀月數比例,以全學期幼兒實際就讀月 數除以教保服務機構教保服務之月數計算,未滿一個月者,按就讀日 數比例計算。教保服務機構應於收費規定、繳費與退費收據,註記收 退費基準及全學期教保服務起迄日,並由教保服務機構及幼兒之法定 代理人各執一份。
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ㄧ者,應按當月就讀日數比例,退還請假或停課期間之 午餐費、點心費、交通費及按日或按次計算之課後延托費等代辦費項 目,其餘項目不予退費:
一、事先請假且請假日數連續達七日(含假日)以上。
二、因法定傳染病、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連續達七日(含假 日)以上。
三、國定假日、農曆除夕與春節假期等連續假日達七日(含例假日、補 假日及彈性放假日)以上。
前項第三款之退費,採事先扣除方式辦理。但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 日,不予退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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